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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预算评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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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预算评审范围
  日期:2023年11月24日

  财政部日前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预算评审范围,并对评审内容和方法、评审组织管理、评审机构和专家管理、结果运用等作出规定。

  据介绍,预算评审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项目资金需求、支出标准等开展的评审活动,为预算编制、预算绩效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撑。

  《暂行办法》规定,由财政部组织对中央部门预算项目开展评审,评审范围包括优先开展评审的项目以及随机抽选评审的项目。优先开展评审的项目分为4类:一是项目支出总额较大的项目,指特定目标类项目中资金需求总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二级项目。二是年度资金需求较大的项目,指专项业务费和运转类项目中年度资金需求在1亿元(含)以上的二级项目。同一部门所属单位的相同性质二级项目合计年度资金需求在1亿元(含)以上的,作为一个项目开展评审。三是专业性强的项目,指特定目标类项目中资金需求总额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新设机构开办类、庆典会展类、维修改造及新建楼堂馆所等二级项目。四是技术复杂的项目,指特定目标类项目中资金需求总额在1亿元以下2000万元(含)以上的检验监测类、信息化建设类等二级项目。随机抽选评审的项目是指,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审核需要,结合预算评审任务情况,从项目库一定范围内随机抽选项目集中评审。对巡视、审计、财会监督、预算绩效管理等发现问题的项目,制定支出标准需要评审的项目和其他确有评审必要性的项目,可以单独安排抽选或提高抽选比例。抽选结果应内部公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本级各部门预算项目开展评审,重点选取项目支出总额及年度资金需求大、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项目。具体范围和标准可参考中央财政评审,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规定。

  对于评审内容和方法,《暂行办法》提出,要将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以及绩效目标、支出标准等作为重点审核内容,其中延续性项目的评审应当将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权限和预算评审范围规定,综合考虑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评价、支出标准制定等任务需求,合理确定预算评审任务,明确相关项目评审的原则、依据、重点、时限等,并下达给评审机构。要统筹安排事前绩效评估和预算评审工作。事前绩效评估已经对项目资金需求出具明确意见的,视为已开展预算评审。

  《暂行办法》指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评审结果运用,包括将评审结果应用于预算安排、提高部门预算编报质量、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和支撑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建设。

  对于评审费用,《暂行办法》明确,预算评审所需经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承担。评审机构和专家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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