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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详细内容:

延长《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我们对《河北省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社〔2016〕15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制订了《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21号),现将现行《实施办法》有效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制订原则 

  (一)责任明晰。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职责和就业创业资金来源以及各市县的主体责任,强调市县要为各项就业创业政策的全面落实提供兜底保障。 

  (二)突破创新。在现行政策基础上,结合我省就业创业工作实际以及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对原有办法进行了创新和突破。 

  (三)精简效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精神,强化信息化手段,精简申报材料,快捷高效便民。 

  (四)规范完整。对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补充,立足于将以前分散的就业创业政策,归纳集中表述,避免政策碎片化和打补丁,使《管理办法》更加规范、明确,可操作性强。 

  三、主要内容 

  (一)完善资金管理方式,将创业扶持资金纳入管理范围。就业创业资金包括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扶持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就业补助资金包括中央和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以及市县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创业扶持资金指本级财政筹集用于扶持创业的专项资金。两项资金单独管理,分账核算。 

  (二)明确部门职责和市县主体责任。为规范就业创业资金管理,《管理办法》明确申请补贴资金的个人或单位,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人社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全面性、规范性负责;财政部门应对补贴标准和金额进行复核。同时强调市县主体责任,要求根据当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各项补贴的具体标准,本级财政要为各项政策的全面落实提供保障。 

  (三)强化信息管理,精简申报材料。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精神,《管理办法》提出安全通办、信息共享、业务协同、高效便民的资金管理原则,普及“互联网+”服务模式,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网上支付。对能够通过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取个人及用人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补贴资金。强化信息管理,杜绝漏洞,方便群众。同时,精简申报材料,大大减轻了群众负担。 

  (四)新增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1、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就业,我省《管理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将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扩大到六类,增加了“下岗失业退役军人”。此外,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将港澳台地区高校毕业生纳入职业培训补贴扶持范围。 

  2、为调动高校大学生创业积极性,我省《管理办法》将享受创业补贴的人员范围增加了“毕业学年高校生”(指按现在学制领取毕业证之前最后一学年的高校生,一般跨两个年度)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3、为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我省《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对审核认定的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省财政给予每个30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省财政给予每个10万元补助”,不再要求各市、县财政和单位配套培训基地补助资金。 

  4、考虑到就业扶贫针对的是贫困县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申报和审批程序有专门的文件规定,办法提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相关补贴,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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