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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会计师事务所和6名注册会计师被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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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会计师事务所和6名注册会计师被出具警示函

泽生 2024-02-24 13:46 天津
泽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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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2024〕32号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王岳秋、陈吉先:

我局在对北京易讯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讯通或公司)现场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你所对易讯通2021年和2022年年度报表审计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应收账款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1.仅对期末余额进行函证,未对当期交易金额进行函证。2021年对联捷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实现销售924.8万元(含税),当期回款888.9万元,剩余35.9万元未收回,当期结转营业成本786.63万元。你所未对该笔销售业务进行函证。

2.针对未回函客户执行的替代测试程序不到位。经查验应收账款替代底稿,仅见应收账款未回函替代测试表,未见对全部的未回函客户进行实质、有效的替代测试的相关记录,函证替代程序不到位。

3.函证控制记录不完整。经查验应收账款函证控制记录,底稿中未见到发函记录和对发函过程进行控制的佐证资料,仅见到回函快递单号,未见到回函核实记录。

二、对部分零毛利商品按照总额法确认判断有误

2021年12月,易讯通发生两宗购销业务,分别为:向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科技)下订单15笔,采购华硕笔记本电脑,不含税金额合计976.39万元,并以成本价976.39万元销售给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天津万方诺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万方)采购苹果手机及配件,不含税金额合计2,646.34万元,并以成本价2,646.34万元销售给北京杰尔创优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酷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漫视文创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五洲润达科技有限公司四家客户。以上两宗购销业务毛利均为0元,账面均全额确认收入和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易讯通接受客户委托,向供应商天津万方和京东科技采购客户指定产品,供应商将相关商品直接发给易讯通客户直接使用,易讯通未实际参与存货的管理并自主决定商品的价格。根据销售和采购合同及商业模式,易讯通实际并未承担存货的风险。同时,相关商品的价格均为固定,易讯通采购商品平价销售给客户(零毛利),不拥有商品的定价权和货物的选择权,不能主导该商品的使用。

综上,对该部分交易,易讯通属于该商品的代理人,应当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你所审计中未充分关注该等交易的实质,未充分识别公司会计处理不当的行为。

三、未识别出营业收入和成本跨期

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验收日期为2020年9月的验收单据,易讯通将其收入、成本确认在2021年1月。你所未充分关注验收单据与收入、成本确认时间不一致,未识别出收入和成本跨期问题。

四、对长期账龄的大额预付款真实性、准确性认定依据不充分

截至2022年审计报告日,易讯通预付供应商中沃网讯(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额914.7万元(账龄2—3年);中译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额330万元(账龄1—2年);北京百川视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额359.9万元(账龄1—2年)。对上述预付款,你所2022年审计底稿中只有供应商的工商信息查验截图,底稿中未见结合合同主要条款及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核实异常挂账原因及交易商业合理性的相关记录,未就报表日预付款是否存在损失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

你们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212号)第六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所应当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勤勉尽责,严格履行审计相关职责,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2月7日


02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杨旭东、陶碧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对你们执业的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控股或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个别函证的程序存在瑕疵


未关注到2018年度有三封函证、2019年度有四封函证存在回函地址、寄件人电话、回函印章异常的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未准确识别个别关联方及关联方担保


2018年度执行关联方担保审计程序时,未正确识别一笔关联方担保。2019年度执行关联方担保审计程序时,未正确识别一个关联方公司,未在审计底稿中记录识别过程。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年修订)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修订)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三、就个别关联方担保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018年度、2019年度在执行关联方担保审计程序时,未选择获取董事会决议原件进行核对,未发现两个年度各存在一份董事会决议原件与获取的审计证据不一致的情况;执行公文用印记录核对审计程序时,对一项关联担保事项用印记录,两个年度均存在未进一步获取涉及的公文内容和相关合同的情况。2019年度对于一项关联担保,未获取并检查相关合同和还款凭证。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年修订)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未恰当评估内部控制相关风险


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执行关联方担保审计程序时,未关注到公司印章登记表中反映出公司存在部分事项除需要经上市公司审批外,还需要经过控股股东批准、不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的情况,未恰当评估公司可能存在内部控制相关风险。


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2010年修订)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


你们在海航控股2018年度和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4年2月5日

03

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徐举莉、罗韬:

经查,你们在执行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开发或公司)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方面

在风险评估阶段未对重大错报风险涉及的会计估计作出了解和评估;对部分金额绝对值超过实际执行重要性水平的账户误分类为不重大账户。该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 年 1 月 5 日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方面

未识别和了解渝开发母公司重大交易类别和重大披露及流程相关的IT应用程序,也未对渝开发母公司执行信息系统一般控制测试;部分测试未取得支持证据。该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 年 2 月 20 日修订)第二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号——审计证据》(2016 年 12 月 23 日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方面

未对部分联建道路成本的归属期间保持应有的审计关注和职业怀疑,也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得审计证据,导致未发现部分成本跨期,亦未对该部分跨期成本作出审计调整;未识别出部分费用跨期;部分银行函证填写不规范,未调查和记录回函不符事项的原因和影响。该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号——审计证据》(2016 年 12 月 23 日修订)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四、其他

出具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审核说明文件遗漏关联方非经营性往来的年度占用累计发生金额,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部分审计底稿填写不规范且存在错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 年 1 月 5 日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会计师徐举莉、罗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提醒你们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相关规定,强化质量控制与复核,进一步提高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4年2月6日


访问次数:31  日期:2024-05-05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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