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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专项债券项目 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详细内容: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

 

 

 

 

 

冀财债〔 2021〕41 号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专项债券项目

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 (含定州、辛集市) 、县 (市、区)  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 省直有关部门 ,厅内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 ,提高专项债券资金 使用效益 ,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 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 度改革的意见》《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政部地


 

 

 

 

 

 

 

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现印 发给你 ,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2021 年 8 24 日


 

 

 

 

 

 

河北省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则

 

一条 为加强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提高专项债 券资金使用效益 ,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 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 政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 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项债券  (以下简称专项债券)  指河 北省人民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  以公益性项目 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 债券 ,包括新增专项债券和再融资专项债券等。

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 和项目单位以专项债券支持项目为对象 ,通过事前绩效评估、绩 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环

,推动提升债券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的过程。

四条 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科学规范。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实行全生命周期管 理。坚持“举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遵循项目支出绩效管理的


 

 

 

 

 

 

 

本要求 ,注重融资收益平衡与偿债风险。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

指标体系 ,推动绩效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  协同配合。各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专项债券项目资金 绩效管理工作 ,督促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具体实施各项

管理工作。上级财政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检查。

)  公开透明。绩效信息是专项债券项目信息的重要组成 部分 ,应当依法依规公开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公开推动提

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绩效。

()  强化运用。突出绩效管理结果的激励约束作用 ,将专 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结果作为专项债券额度分配的重要测算 因素 ,并与有关管理措施和政策试点等挂钩。

 

二章 事前绩效评估

 

第五条  申请专项债券资金前,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要开 展事前绩效评估 ,并将评估方式方法、评估内容、评估结论等情 况纳入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

六条 专项债券项目事前绩效评估,主要判断项目申请专项

债券资金支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重点论证以下方面:

(一)  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公益性、  收益性;

( 二)  项目建设投资合规性与项目成熟度;

)  项目资金来源和到位可行性;


 

 

 

 

 

 

 

(四)  项目收入、成本、  收益预测合理性;

()  债券资金需求合理性;

(六)  项目偿债计划可行性和偿债风险点;

()  绩效目标合理性;

(八)  其他需要纳入事前绩效评估的事项。

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做好事 前绩效评估 ,将事前绩效评估作为项目进入专项债券项目库的必 备条件。必要时财政部门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  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是否获得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

 

八条  绩效目标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及满意度指

,重点映专项债券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  时效、成本、经 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九条 绩效目标要尽可能细化量化,能有效反映项目的预期 产出、  融资成本、偿债风险等 ,通常设定为三级  二级、  三级指 标分别是对上一级指标的细化。

十条 项目单位在申请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时,要同步设 定绩效目标 ,作为申请文件附件 ,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同 级财政部门审定。

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安排专项债


 

 

 

 

 

 

 

券资金的前置条件 ,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债券发行后 ,本级财政 部门将审核后的绩效目标与专项债券资金同步批复下达。

十二条 绩效目标原则上执行中不作调整。确因项目建设运 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的 ,按照新设项目的工作流 程办理。

第四章   绩效运行监

 

十三条 绩效运行监控是指在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过程中,对 专项债券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双监控”, 查找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中的薄弱环节 ,及时纠正偏差。

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建立专项债券项目 资金绩效跟踪监测机制 ,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监控 ,发现问 题及时纠正并告知同级财政部门 ,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 , 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十五条 项目无法实施或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主管部门和 项目单位应收回专项债券资金并告知同级财政部门  同级财政部 门按规定程序调整用途。

十六条  财政部门利用信息化手段探索对专项债券项目资 金实行穿透式监管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专项债券项目建设运营 等情况开展现场检查 ,及时纠偏纠错。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

 

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债券项目资金 绩效评价工作。年度预算执行终了 ,项目单位要自主开展绩效自  价结果报送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每年选取部分重大项 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选取项目对应的资金规模原则上省财政厅 不低于全省上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的 5%、设区市财政局不低于全 市上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的 8%、  (市、  区)  财政局不低于本级 上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的 10% ,并逐步提高比例。各级财政部门 在选取重大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时要避免重复 ,原则上同一项目每 年只选取一次。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机构 ,对重大项目开展重点 绩效评价。

十九条  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评价一级指标统一设置为 项目决策、管理、产出和效益。  二级、  三级指标应当根据项目重 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级指标应根据专项债 券资金投向领域和行业标准进行细化。  二级指标通常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

(一)  决策方面。项目立项批复情况;项目完成勘察、设计、 用地、环评、开工许可等前期工作情况;  项目符合专项债券支持 领域和方向情况;  项目绩效目标设定情况;  项目申请专项债券额


 

 

 

 

 

 

 

度与实际需要匹配情况等。

)  管理方面。专项债券收支、还本付息及专项收入纳入 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情况;  债券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情况;  资金 拨付和支出进度与项目建设进度匹配情况;  项目竣工后资产备案 和产权登记情况;  专项债券本息偿还计划执行情况;  项目收入、 成本及预期收益的合理性;  项目年度收支平衡或项目全生命周期 预期收益与专项债券规模匹配情况;  专项债券期限与项目期限匹 配情况等;  专项债券项目信息公开情况;  外部监督发现问题整改 情况;信息系统管理使用情况;其他财务、采购和管理情况。

( 三)  产出方面。项目形成资产情况;  项目建设质量达标情 况;  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项目建设成本情况;  考虑闲置因素后债 券资金实际成本情况;  项目建成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目运营成本情况等。

(四)  效益方面。项目综合效益实现情况;  项目带动社会有 效投资情况;  项目支持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情况;  项目直接服 务对象满意程度等。

二十条 专项债券项目建立全生命周期跟踪问效机制,项目 建设期绩效评价侧重项目决策、管理和产出等 ,运营期绩效评价 侧重项目产出和效益等。项目建设期间决策、管理、产出和效益 的权重比例和项目运营期权重比例 ,参考《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 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范例确定。

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评价结


 

 

 

 

 

 

 

果公开工作 ,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每年 6 月底前公开上 年度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要在全国统 一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

第六章   评价结果应

 

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量化为百分制综合评分,并按照综 合评分进行分级。综合评分为 90  (含)  以上的为“优”,80 分  (含)  至 90 分的为“良”,60  (含)  至 80 分的为“中”,   60 分以下的为“差”。

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 及时整改问题。各级财政部门也要及时将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反馈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 ,并提出整改意见。项目主管部门和项 目单位应根据评价结果和整改意见 ,提出明确整改措施 ,认真组 织开展整改工作。

二十四条 按照评价与结果应用主体相统一的原则,省财政 厅在分配专项债务限额时 ,将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抽查情况及开展 的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作为分配调整因素。各级财政部门将绩效 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建设期专项债券额度以及运营期财政补助资金 分配的调整因素。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及个

人 ,违反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规定致使财政资金使用严重 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依法责令改正;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 ,依法 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9 1 日起施行。

 

 

附件:  1 .河北省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目标表  (参考)

.河北省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参考)

3.河北省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 架  (参考)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政部 ,财政部驻河北监管局。

河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 8 2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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