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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法净额法判断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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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法净额法判断过程

paper w 审计小白
 2024年10月15日 07:40 浙江

1、是否能够控制商品,是否是首要责任人。这个比较宽泛,主要参考准则规定。如果控制是瞬时的,可能是净额法核算。

2、是否承担存货价格变动的风险、存货灭失的风险、质量风险。 这个还是要进行实质上判断。如果根据协议,客户对公司的索赔、价格波动等可以转嫁到供应商,那么实质上公司不承担相关风险。

3、存货是否与销售一一对应。购入的存货是否用于销售的产品。

4生产过程/工艺是否复杂,是否是将不同材料整合成产品交付给客户

5、是否承担信用风险:即客户不付款,是否仍然需要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6、是否可以自主决定价格。而不是核定的材料费+加工费的结算模式,或者约定的算法。

7、购入的材料是否专门用于某个客户,还是可以用于其他客户

8、购入的材料是否和向其他供应商采购的相同材料混在一起使用、管理

9、购入的材料占所有材料费中的比重。如果比重很小,按总额法是可以的。如果比重较大,考虑按照净额法。

10、公司是否有选择供应商的权利:即公司可以自由选择供应商。

需要注意: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时,大概率是委托加工模式。另外,从谨慎角度出发做净额法比较好。

202410月补充主要判断依据和非主要判断依据(培训):

主要参考依据还是控制权,主要依据有:

1、 公司是否承担存货公允价格变动风险

2、 公司是否承担存货滞销风险

3、 公司购入的材料或存货,是否可以随意处置和变卖,如果不可以,一般是净额法。

4、 是否满足“囤货”。 如果以销定采,存货的控制是瞬时的,一般是净额法。如果先买货存着,准备未来出售,一般为总额法。

不作为主要参考依据有:

1、 承担存货毁损灭失的风险。这个具有偶发,不作为主要判断依据。

2、 信用风险:这个也不是主要判断依据。


访问次数:6  日期:2024-11-25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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